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店旧城改造安置房储备用地”项目部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8〕438号)等文件精神,需征收位于翔安区新店街道新店社区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作为新店旧城改造安置房储备用地项目用地。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0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新店旧城改造安置房储备用地”项目部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29日止(共30日)。
社会公众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向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地址:翔安区行政中心综合楼202室,联系人:石莎,联系电线)。
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应当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地址:湖滨中路518号219室)。
附件:1.“新店旧城改造安置房储备用地”项目部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2021年度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新店旧城改造安置房储备用地”项目部分用地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08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8〕438号)等文件精神,需征收位于翔安区新店街道新店社区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作为新店旧城改造安置房储备用地项目用地。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价格意见的通知》(厦府〔2016〕31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地址:翔安区行政中心综合楼202室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新店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翔安市民商业广场(四合一馆)A座
厦门市翔新隆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民安街道莲亭路808号16号楼501-3单元
地址:厦门市翔安市民商业广场(四合一馆)A座4楼
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店旧城改造安置房储备用地”项目部分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翔政征〔2021〕101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一)涉及翔安区新店街道新店社区面积约13171.84平方米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以上数据系前期调查数据,实施过程中如有变动,以实际发生数为准。
(三)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一)具有合法批建面积的认定原则
1.凡持有合法用地批文的非住宅房屋,但未注明建筑面积的,其建筑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批建面积。
2.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其合法批建面积超过容积率1的,按实际批准建筑面积认定;合法批建面积容积率小于1,但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合法批建面积,且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批建面积。
(二)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奖励
征收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经论证,无法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对其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装修补偿可采取按不高于15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属合法批准的村镇企业用地且已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300元/平方米补偿。若未按规定缴交土地配套费的,则按2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补偿对象为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10元/平方米给予3个月的租金补助。
征收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企业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费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未列入机器设备、存货搬迁评估的合法批建面积剩余部分,按7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
6.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偿
符合《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规定条件的非住宅用房,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职工工资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实际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职工工资补偿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2)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①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上年度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份计算。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期限按六个月计算。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10万元。
持有《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三)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助、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方可享受以下相关补助、奖励:
(1)在2002年12月1日前有以下手续,并已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搬迁补助:①经区人民政府(包括区建设、土地、规划、计统、农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4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36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2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含装修补助);②其他非住宅房屋,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1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9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7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
以上非住宅房屋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助。
(2)凡持有合法用地批文的非住宅房屋,但未注明建筑面积的,其建筑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按厦府〔2005〕179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1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9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7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执行。
对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涉及征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的,对房屋建造者给予1.5个月的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10元/平方米。
对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凡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按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助标准的50%给予经营者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
4.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助
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经营手续合法的企业经营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按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50%给予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助。
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其它附属物(包括迁移水表、电表、空调机、有线电视等),据实清点后,按照《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和房屋拆迁补助费等价格标准的通知》(厦价房〔2003〕11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1999〕综062号)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该规定未涉及的附属物可选择评估方式,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本项目若涉及评估的,被征收人应当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通过自行协商,从本年度公布的《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征收组织协调单位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由选定的非住宅房屋评估机构和住宅房屋(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其中,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应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蕞高价、蕞低价后,取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蕞终值。评估报告估价结果将于征收范围内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或者经复核、专家鉴定后,评估报告所载的估价结果将作为本项目的补偿依据。
(三)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1.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或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2.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4.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并按协议的规定完成搬迁交房的,不享受本方案的补助、奖励政策。
十二、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2021年度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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