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莲花中路(孚莲西路-莲花路)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莲花中路(孚莲西路-莲花路)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征收东孚镇莲花村集体土地13072.554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海沧沧莲花中路(孚莲西路—莲花路)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2〕394号文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厦海政办〔2005〕68号文、厦府〔2011〕41号文及厦府〔2011〕16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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