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莲花镇窑市村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莲花镇窑市村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莲花镇窑市村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厦同政〔2011〕16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同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村镇建设规划,将4.2035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使用莲花镇窑市村旱地0.4864公顷、园地0.04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7公顷,上陵村水田0.1552公顷,莲花村水田0.3845公顷、旱地0.011公顷,洪塘镇石浔社区水田1.2729公顷、其他农用地0.4289公顷,大乡村园地0.3694公顷、其他农用地0.0619公顷,三忠村水田0.790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0.1266公顷;共计4.2035公顷集体土地作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申请用地的村民住宅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使用土地方案。你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使用批准文件10日内,按批准使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
四、本批次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4.2035公顷,计入你区2012年新增建设用地和农转用计划指标。
五、本批次涉及占用耕地3.1005公顷,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耕地占补平衡。
六、土地使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区政府依法办理。自使用批准之日起两年未实施使用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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