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象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厦门象屿: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象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二三年九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厦门象屿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厦门象屿”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 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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