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土地开发总公司2012C49号政府储备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土地开发总公司2012C49号政府储备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3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复》(闽政地〔2003〕350号)、《关于厦门市2007年度头部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8〕56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土地开发总公司2012C49号政府储备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2〕441号),决定征收思明区莲前街道前埔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16823.387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市土地开发总公司2012C49号政府储备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2〕441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和厦府〔2011〕4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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