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翔安这3项目土地征收涉及这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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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详情!翔安这3项目土地征收,涉及这些地方......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舫山北路(沈海高速-舫山东路段)工程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实施翔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现发布舫山北路(沈海高速-舫山东路段)工程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
本征收项目用地用于舫山北路(沈海高速-舫山东路段)工程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自2023年1月30日起十个工作日。
本公告发布后,厦门市翔安区马巷街道办事处、民安街道办事处将对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调查、清点、测绘,同时对本项目土地征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若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还将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房屋面积、权属状况、人口户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测绘。届时请被征收人及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支持。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拟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抢栽;抢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一)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街)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项目征收过程中若涉及评估的,评估时点按本公告发布时点执行。
附件:舫山北路(沈海高速-舫山东路段)工程项目用地范围示意图(92坐标系)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新机场莲河片区防洪及排水除涝工程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实施翔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现重新发布厦门新机场莲河片区防洪及排水除涝工程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
本征收项目用地用于厦门新机场莲河片区防洪及排水除涝工程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与绿地/公园绿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自2023年1月30日起十个工作日。
本公告发布后,厦门市翔安区香山街道办事处将对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调查、清点、测绘,同时对本项目土地征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若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还将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房屋面积、权属状况、人口户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测绘。届时请被征收人及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支持。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拟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抢栽;抢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一)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街)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项目征收过程中若涉及评估的,评估时点按本公告发布时点执行。
(三)原于2020年12月1日及2021年8月5日发布的《关于厦门新机场莲河片区防洪及排水除涝工程项目土地征收启动的公告》因规划调整原因予以作废。
附件:厦门新机场莲河片区防洪及排水除涝工程项目用地范围示意图(92坐标系)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大道洪溪互通工程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实施翔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现发布同翔大道洪溪互通工程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
本征收项目用地用于同翔大道洪溪互通工程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自2023年1月30日起十个工作日。
本公告发布后,厦门市翔安区民安街道办事处将对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调查、清点、测绘,同时对本项目土地征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若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还将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房屋面积、权属状况、人口户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测绘。届时请被征收人及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支持。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拟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抢栽;抢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
(一)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街)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项目征收过程中若涉及评估的,评估时点按本公告发布时点执行。
附件:同翔大道洪溪互通工程项目用地范围示意图(92坐标系)
2023年1月29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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