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关于翔安区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2023059号提案的答复函
您提出的《利用预留发展用地,助力征拆工作顺利开展》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若干意见》(厦委〔2005〕36号)明确:“以2003年年末各区农业人口为基数,对被征地农村,按人均15平方米一次性预留发展用地。留用地的选址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由区统筹,相对集中,主要用于建设为工业区配套生产生活设施,如通用厂房、外口集体公寓、商贸服务设施等经营性项目,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2015年出台的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5〕6号)再次明确:“落实人均15平方米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政策,加强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审批台账和批后使用监督管理。引导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入股发展集体股份项目”。为落实人均15平方米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政策,根据市政府要求,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牵头研究制定《加快农村预留发展用地土地暂行规定》,原则要求人均15平方米土地应审批到村(居)委会名下,村民平均享有,村(居)民缺乏建设资金应优先选择和国有企业合作合建。下一步街道将积极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在征地和制定区域发展规划建设时,统筹考虑规划预留和提供适合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发展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和指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香山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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