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五显中心小学扩建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五显中心小学扩建工程项目需征收同安区五显镇下峰村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土地面积约为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厦门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征收范围:以编号58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载明的范围为准,具体坐标详见附件。
(二)征收目的:本征收项目土地用途为中小学用地。
(三)土地现状:项目需征收土地面积16370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2259平方米;征收非住宅房屋约2栋,建筑面积约3351.66平方米。
(四)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事项详见附件1。
二、公示期限: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公示期限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本政府提出书面意见。
征收土地范围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公告公示期限内认为所附的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按规定向本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四、签约期限:本公告公示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以本项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布之日(2020年3月25日)为准。
自本项目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抢栽抢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增加附属设施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非正常户口迁移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本项目所涉及的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五显镇人民政府(同安区五显镇西洋路9号)办理补偿登记。如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由五显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或者张贴公告告知。
本项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就土地征收与五显镇人民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就房屋征收与五显镇政府及厦门市同安区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1、区征收部门: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黄璐
联系电线、实施单位:厦门市同安区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2、五显中心小学扩建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图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因五显中心小学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我市土地征收有关规定,结合同安区区域范围内各地块项目的实施方案及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该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含原同安县政府)核发的乡镇企业用地批文、红线图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
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按本方案第二条第(四)项第2
(三)征收有合法用地手续和房屋建设批建手续的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四)征收集体土地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不予补偿。但在2002年12月1日前有以下手续,并已建造的,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4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360元、其他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200元给予搬迁补助(含装修补助);
、其他非住宅房屋,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120元、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90元、其他结构房屋按不高于每平方米70元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
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助。搬迁补助应考虑房屋成新率,不符合本方案第二条第(四)项第1、2款的,一律不予补助。
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职工工资补偿。1、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停产停业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1)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年的,按上年度计算。
2)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计算,不足12
(六)按时搬迁奖励:以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
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一致或者以多数被征收人(超过被征收户总数50%)意见选定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选定后,应及时联名书面告知区征收部门(地址:同安区银湖中路1号,联系电线),并附被征收房屋产权证及被征收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选定一家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非住宅房产进行评估;2、选定一家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内机械设备设施等资产搬迁费用进行评估。(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则按项目预先启动征收时抽取产生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已全程摄像并制成光盘)。
四、涉及文物保护事宜按《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在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厦文旅〔2019〕
号)办理。五、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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