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同集高技术产业园区二期建设征用土地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同集高技术产业园区二期建设征用土地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02﹞359号文批复,决定征用集体土地29.1146公顷,作为厦门同集高技术产业园区二期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被征用土地范围,以厦府﹝2003﹞地353号文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同政﹝2000﹞综73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7月30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各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等问题,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用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7月8日印发
关于本网隐私保护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网站标识码 3502000001
闽ICP备06004296号-1
主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厦门市信息中心
为了您更好的体验,建议使用谷歌chrome、火狐Firefox、微软Edge等浏览器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厦门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