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资字[2007]32 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7.04.03 【实施日期】2007.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的通知 (商资字[2007]3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济 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 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 当前,全国投资促进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在招商 引资中仍存在违反国家对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的现象。例如,有的地方不计成本将工业 用地以低于成本价甚至零地价出让给外商;有的地方减免法定的土地税费以吸引外 资;有的地方在外商投资企业建成后由地方政府用财政资金返还支付的征地款;有的地 方超计划使用土地。这些做法,加剧了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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