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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admin2年前 (2024-09-27)厦门产业信息146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加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更好地实施“美丽厦门”战略规划,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坚持集约高效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提升工业用地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为目标,优化工业用地布局和结构,促使工业经济增长与土地利用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加强工业用地的批前、批中和批后管理以及有效盘活低效、闲置用地等措施,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根据《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对全市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要求,市规划部门会同市经信、发改、国土房产等部门及各区政府编制《厦门市工业园区布局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增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厦门市工业园区布局规划》确定的各专业化工业园区。

  (四)《厦门市工业园区布局规划》确定的各工业园区应划定不少于5%的土地用于统建通用标准厂房,统筹安排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入驻,采取租赁方式或先租后让的方式提供,租让期限不超过20年。用于出租的通用厂房应设定一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信部门会同各园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五)市经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定期发布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并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各产业区的主导行业和禁入行业(或工艺环节)。

  (六)市国土房产部门会同市经信、规划、发改等部门,依据国家、省关于工业用地控制标准的规定,结合厦门实际适时修订《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审核。

  (七)新增及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除特殊工艺流程和地质环境影响外,厂房建筑应在4层以上(含4层),但厂房建筑原则上不得超过8层(含8层)。

  (八)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不得超过7%,不得建设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九)招商项目应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各区及开发区在申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一并上报上一年度的存量土地使用情况;国土房产部门对于管辖区域内存量土地较多的,暂缓年度新增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受理和报批。

  (十)市经信、规划、发改、环保等部门对意向工业项目提出产业准入、规划设计条件、产业要求、环境保护等要求,并由国土房产部门汇总形成出让方案。

  (十一)市国土房产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出让方案进行会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政府审批。

  (十二)市国土房产部门依据我市产业政策导向、供地目录和用地标准,合理控制用地规模。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核减项目用地面积。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后方可供地。

  (十三)积极引导一般工业项目通过二级市场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租赁、购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十四)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按不高于土地成交总价款的20%预缴,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会同各区及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十五)土地出让合同应明确工业项目开竣工和投产期限,工业项目动工期限一般为《出让合同》签订且土地交付之日起9个月内,竣工期限一般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内的开工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筑面积在2~4万平方米以内的开工之日起2年半内完成,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投产期限一般为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

  (十六)积极尝试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方式,由中标人或竞得人先行承租土地进行建设,通过达产验收后,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十七)实行新增工业用地租让弹性年期制,一般工业项目用地租让年期合计不超过20年,年限届满前,对项目综合效益和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可以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对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按残值补偿。

  (十八)对于用地面积大于300亩的工业项目,实行一次出让,分期交地,并根据交付土地的面积和分摊的土地出让金,分别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首次土地出让合同中须明确出让人可根据受让人履约情况和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决定后续是否继续供地。对于受让人存在未按期开竣工等违约违规行为,或者5年内企业没有发展需求的,不再供地。

  (十九)在工业用地出让交付后一个月内,国土房产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应在用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立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土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用途、土地出让合同号、开工期限、竣工期限、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得拆除。

  (二十)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分期建设的,不得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十一)对受让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投资建设构成土地闲置的,国土房产部门必须依法处理,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应按规定以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二十二)各区经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与受让人签订的有关土地投入产出等经济指标的协议,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应在土地成交后,严格监督执行。

  (二十三)工业项目建成后,办理整体产权,受让人应整体使用;如需转让、抵押的,应整体转让、抵押。属于火炬高新技术园区和设有管理机构的专业园区内的,转让、抵押应经园区管理机构同意;若发生抵押物处置的,管理机构应设置具有优先回购权利。

  转让后,新的受让人应与各区经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有关土地投入产出等经济指标的协议。

  (二十四)国土房产、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验收项目工程,国土房产部门负责核实是否超占用地和是否按时开竣工建设等情况,建设部门负责核实建筑工程质量,规划部门负责核实容积率、建筑系数等规划条件。

  (二十五)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定期组织经信、招商、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对辖区内本意见实施前的工业项目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工业项目建设和使用情况。经认定为低效用地的,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二十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

  (1)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2年以上未竣工的;

  (2)虽已竣工,但竣工2年以上,投资强度达不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50%以上的;

  (3)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1年以上的;

  (4)群众对环保问题投诉强烈或排污强度大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企业整改无望的;

  (二十七)经政府(或管委会)认定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应在告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土房产部门提出自行整改、空闲土地转让或其它处置措施。

  (1)自行整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续建或改建达到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优惠政策延至2018年底。续建或改建后,单幢厂房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且层数达到4层以上的,由市技改专项资金对其货梯投资给予补助,蕞高不超过50万元。

  (2)分割转让。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可申请空闲未建土地分割转让,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分割出来的用地重新设定建设指标及投资强度,由政府挂牌转让,转让所得完税后,全部归原用地企业。

  (3)协议收回。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在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2年内,未能自行整改,也未申请空闲土地分割转让或采取其它措施盘活土地的,政府可以协商方式收回土地,退还原土地出让金并给予银行利息以及其他合理补偿。

  (二十八)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分别在达产阶段(达产评估)、达产后每3~5年(过程评估)、出让(租赁)年期到期前1年(到期评估)等阶段进行,由经信部门会同国土房产、规划、统计、税务、环保等部门组织实施,对项目当前生产状况及未来发展趋势、节约集约用地、排污强度相关指标作出评价,对项目前期各职能部门审批意见及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约定和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责令整改和追究违约责任,取消已兑现的优惠政策,并列入诚信风险企业名单,限制参与新的土地竞买;验收合格的,出具合同或协议履约合格证明,并及时退还相关履约保证金。

  (二十九)市国土房产部门会同发改、统计、经信、环保等部门定期对各区和园区开展土地集约利用指标评价,对土地集约用地程度较高的区和园区,给予通报和表彰,并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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