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孚南山工业用地1号地块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孚南山工业用地1号地块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08年度第04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08〕392号)和厦府地〔2009〕258号文的批复,决定征收东孚镇莲花村委会、山边村委会集体土地128921.191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开发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东孚南山工业用地“招拍挂”1号地块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9〕258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8月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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