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村镇建设征用土地公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村镇建设征用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2〕10号文批复,决定征用集美区后溪镇后溪村委会农用地5730.936平方米、原建设用地451平方米、未利用地115平方米,合计6296.936平方米,作为村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被征用土地范围,以厦府〔2002〕地424号文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1999〕综06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3年元月22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本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用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村镇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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