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杏滨路提升改造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杏滨路提升改造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15年度第四批次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厦府地农转征〔2015〕16号)批准,决定征收集美区杏林街道高浦社区集体土地3042平方米、杏林社区集体土地129平方米,杏滨街道马銮社区集体土地1135平方米作为杏滨路提升改造工程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土地征收范围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15年度第四批次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厦府地农转征〔2015〕16号)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4〕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复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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