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村镇建设征(拨)用土地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村镇建设征(拨)用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即闽政文﹝2004﹞96号批复,决定征用集美区灌口镇顶许村委会集体土地26760平方米,后溪镇前进村委会集体土地146861平方米,新村村委会集体土地39879平方米;拨用厦门市第二农场国有土地153426平方米,合计征(拨)用土地366926平方米,作为村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被征(拨)用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1999﹞综06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拨)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5月13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各村委会(农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用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拨)用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村镇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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