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1985年建成的厂房因未签协议被当违建强拆?
由内容质量、互动评论、分享传播等多维度分值决定,勋章级别越高(),代表其在平台内的综合表现越好。
原标题:福建厦门:1985年建成的厂房,因未签协议被当违建强拆?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矛盾的核心往往就是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如拆迁户因对补偿标准不满意,那么拆迁部门为加快拆迁进度,往往会采取强拆手段,有时为节约拆迁成本甚至会以“拆违建”的名义进行强拆,拆迁部门有权力这样做吗?拆迁户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今天笔者就通过一则福建厦门的厂房强拆案件,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陈某是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xx村村民,1985年陈某在本村承包了一处土地,用来经营建设厂房,多年来一直依法经营纳税,并办理了营业执照。2020年4月,因相关项目建设需要,陈某的厂房被纳入到征收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陈某一直未与拆迁部门(街道办)签订补偿协议。2020年6月,拆迁部门以陈某厂房没有手续为由,将之认定为违建,并在未经补偿的情况下实施了强拆行为,陈某财产损失惨重。陈某不服,遂委托蓝秦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进而据此主张国家赔偿。
庭审中,街道办辩称:“陈某的厂房系违法建筑,并非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因此陈某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陈某一直拒不搬迁已严重阻碍了施工进度,我方强拆行为合法,请求判决驳回陈某的起诉”。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陈某的房屋并非违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系2008年才开始实施,而陈某的厂房却早在1985年就已经建设完成,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拆迁部门无权一依据该法来将陈某的厂房定性成违建。另一方面,陈某的厂房虽然没有手续,但这显然并非陈某过错,我国许多地区早年期间建设的房屋,均存在缺乏手续的问题,这往往是地方政府消极怠政导致的,并非拆迁户的过错,本案中陈某已建成厂房并经营多年,且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结合厂房形成的历史因素,该厂房应认定为合法建筑,陈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拆迁期间,拆迁部门必须“先补偿、后搬迁”,不能先行实施强拆行为,另外根据司法实践、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地拆迁期间,即便拆迁户未签订协议,拆迁部门也无权擅自实施强拆行为,拆迁部门如欲继续推进拆迁活动,必须依法先行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书》或《补偿安置决定书》,且只有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未诉讼,其才有权申请法院强拆、本案中,拆迁部门既没有作出相关补偿或交地决定,也未申请法院执行,其强拆行为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1.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拆陈某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本案中,陈某的厂房建成于1985年,多年来一直依法经营,如果真的是违建,为何三十余年来有关部门并未将之当做违建拆除,偏偏等到征地拆迁期间、补偿未谈拢的时候,才“拆违建”?究其本质,拆迁部门“拆违建”只是幌子,强拆房屋、早日完成拆迁任务才是真正目的,这种“拆违代拆迁”的行为,在征地拆迁期间很常见,因此大家如果收到了相关的违建认定文件,千万不要惊慌,只要及时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这种“拆违代拆迁”的文件都是可撤销的。
本案中拆迁部门强拆虽然名为拆违建,但实质上却是拆迁,因其并无强拆职权,故其强拆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在收到确认违法的判决书后,陈某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要求拆迁部门就其违法征收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面的国家赔偿责任。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蓝秦律师提醒您,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本文由厦门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