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我市于2015年出台首个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并于2018年、2020年两次进行修订。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2〕10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一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若干措施》(闽工信规〔2023〕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再次对我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进行修订,形成《厦门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进一步完善生物医药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和服务链,优化产业生态环境,全力打造特色鲜明的国家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
政策修订工作于2021年启动,先后3次通过市科技局官网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多次召开专家、企业和行业协会代表座谈会,政策制定过程中先后7次向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并按规定进行规范性文件合规性审核和公平性竞争审查。
《若干措施》适用范围为厦门市辖区内,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若干措施》从提升研发创新能力、壮大产业发展能级、优化产业生态环境、加强组织保障服务四个方面提出24条具体政策措施:
从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创新产品产业化、国际化认证、打造科技创新平台、引进新型研发机构等方面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研发,提升产业创新竞争力。
一是提高对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临床研究奖励上限,其中对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合计奖励上限由原来的3000万元、1400万元提高到6000万元,2600万元。二是对各类创新研发的支持方式由原来的定额奖励改为按研发投入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对创新药完成临床前研究、Ⅰ、Ⅱ、Ⅲ期临床试验、境外临床研究的,按照蕞高不超过研发投入40%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改良型新药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境外临床研究的,按照蕞高不超过研发投入20%的标准给予奖励。三是新增对重点引进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产业化项目,可参照给予奖励。四是新增对创新医疗器械的奖励,蕞高600万元。五是新增对保健食品、特殊化妆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业化奖励。六是支持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医疗器械产品海外注册认证并给予相应奖励。七是对承担生物医药类国家重大专项的企业,按照1:1的比例予以经费配套。
从推进科技成果对接转化,培育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是新增对企业购买转化境内外重大科技成果的补助,蕞高支持300万元。二是对新增建设的生物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生产机构(CMO)、合同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服务平台,给予蕞高不超过5000万元补助。三是支持企业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开展研发创新及成果转移转化。对受托生产方生产的单个品种,给予蕞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四是新增对生物医药合同研发服务机构(CRO)开展研发服务的奖励,给予蕞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五是支持中医药创新发展,鼓励中药标准化体系建设。
从支持创新产品市场开拓与示范应用,加强临床资源供给,提升注册认证与检验检测能力,强化投融资体系、产业人才支撑体系和产业空间等要素保障、推动海峡两岸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进一步优化产业生态环境。
一是鼓励医疗机构采购创新产品,建立卫健—医保—企业面对面机制。二是支持新获批的产品及时在全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上挂网,优化创新产品进入医院的采购流程。三是新增对医疗机构增设药物临床试验(GCP)专业学科的奖励,每个奖励20万元。四是鼓励医疗机构服务生物医药产业,奖励标准由临床试验实际服务收入的5%提升至10%。五是支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对经认定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200-1000万元的梯次奖励。六是新增对生物医药企业近3年引进的研发、生产及管理人才的补贴,给予蕞高80万元补贴。七是深化闽台在生物医学、精准诊疗、智慧医疗、中医药、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等领域合作。
提高沟通对接机制效率,强化市级统筹协调,着力解决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共性需求与薄弱环节。鼓励发挥纽带和智库平台功能,支持行业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氛围。
本措施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措施所涉奖补资金与省、市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办理。
药品,是指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药品分类及界定规则,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标准适时调整。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医疗器械分类及界定规则,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标准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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