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湖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被征收人:吴守利,男,居民身份证号码:2******。
被征收人:陈素月,女,居民身份证号码:2******。
2019年8月23日,本府作出《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湖边水库东片区旧村整村改造项目(上湖、洪塘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厦湖府〔2019〕122号)。厦门市湖里区金湖社区上湖社153号房屋头部、二层(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位于公告的征收范围内,经测绘,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132.135平方米,其中头部层房屋建筑面积132.135平方米,第二层房屋建筑面积132.135平方米,两层房屋建筑面积合计264.27平方米。
根据《厦门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 [编号:厦集建(90)字第001007号]、《乡村建房用地申请书》(用地执照001007号),本府认定:(1)头部、二层房屋中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建筑面积190平方米,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建筑面积74.27平方米。(2)吴守利、陈素月作为本项目应安置人口。(3)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建手续面积190平方米,应安置人口吴守利、陈素月人均合法批建面积已超过50平方米,故被征收房屋及应安置人口对应的应安置面积总计为190平方米。
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山街道办”)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17日、2021年4月19日通知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前来商谈,但无人到场参与商谈,且至今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征收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第二十四条、《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等规定,经研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被征收人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1.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为190平方米,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 3 套,建筑面积共 208.6 平方米,具体为:①龙湫三里5号201室(建筑面积142.36平方米);②龙湫三里1号806室(建筑面积33.12平方米);③龙湫三里1号807室(建筑面积33.12平方米)。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为18.6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34352.33元/平方米缴交购房款人民币638953.34元。因安置房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为准,届时购房款多退少补。
2.根据项目补偿安置方案,选择产权调换,还可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合法批建手续住宅房屋补偿的建筑面积190 平方米,按照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计人民币53200元;
(2)安置房装修补偿:安置房建筑面积208.6平方米,按照300元/平方米标准,计人民币62580元;
(3)搬迁补助费:合法批建手续住宅房屋补偿的建筑面积190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次,给予3次搬迁补助,计人民币5700元;
(4)临时安置费(含3个月装修期):以30元/平方米‧月、面积208.6平方米、6个月标准计算,计人民币37548元;
(5)被征收房屋地上附属物、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因无相关权利人确认地上附属物数量或提供被征收房屋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相关单据,并确认相关数据,待实地查验情况并结合相关单据,按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助。
以上(1)-(4)项补偿、补助费用暂合计人民币159028元。
3.若被征收人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与金山街道办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腾空被征收房屋,给予下列奖励:
(1)按期签约奖励:合法批建手续住宅房屋补偿的建筑面积190平方米,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按期签约奖励,计人民币285000元;
(2)按期搬迁奖励:合法批建手续住宅房屋补偿的建筑面积190平方米,按250元/平方米给予按期搬迁奖励,计人民币47500元;
(3)提前交房奖励:按人民币400000.00元计;
(4)无合法批建手续住宅房屋补助、奖励: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30平方米,扣除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部分70平方米,分别按照560元/平方米、16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奖励,计人民币151200元;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部分4.27平方米,按1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奖励,计人民币5551元;本项合计人民币156751元。
(5)无抢建奖励:本着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暂不予考虑房屋的建成年份,给予被征收人无抢建奖励。被征收房屋底层建筑占地面积132.135平方米,按1300元/平方米给予无抢建奖励,计人民币171775.50元;
以上(1)-(5)项奖励费用合计人民币1061026.5元。
1.房屋货币补偿费:合法批建手续住宅房屋补偿的建筑面积190平方米,按该项目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34352.33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计人民币6526942.70元。
2.被征收房屋地上附属物、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因无相关权利人确认地上附属物数量或提供被征收房屋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相关单据,并确认相关数据,待实地查验情况并结合相关单据,按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助。
3.临时安置费(含3个月装修期):被征收房屋按批建建筑面积190平方米,按每月30元/平方米给予6个月的补助,计人民币34200.00元;
4.根据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若选择货币补偿,除给予上述房屋货币补偿费外,还可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1)若被征收人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与金山街道办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腾空被征收房屋,给予下列奖励及补贴:
①按期签约奖励:合法批建手续住宅房屋补偿的建筑面积190平方米,按34352.33元/平方米的10%给予按期签约奖励,计人民币652694.27元;
②按期搬迁奖励:合法批建手续住宅房屋补偿的建筑面积190平方米,按34352.33元/平方米的10%给予按期签约奖励,计人民币652694.27元;
③货币补贴:合法批建手续住宅房屋补偿的建筑面积190平方米,按34352.33元/平方米的20%给予货币补贴,计人民币1305388.54元;
综上,奖励及补贴费用合计人民币2610777.08元。
(2)若被征收人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未与金山街道办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给予下列补偿、补助:
①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合法批建手续住宅房屋补偿的建筑面积190平方米,按照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计人民币53200.00元;
②搬迁补助费:合法批建手续住宅房屋补偿的建筑面积190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次,给予2次搬迁补助,计人民币3800.00元;
③被征收房屋地上附属物、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因无相关权利人确认地上附属物数量或提供被征收房屋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相关单据,并确认相关数据,待实地查验情况并结合相关单据,按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助。
综上,①-②项补偿、补助费用合计人民币57000.00元。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给金山街道办拆除。
三、被征收人提供收款信息后,相关款项将支付到被征收人提交的收款账户。
若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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