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鼓励产业园区建宿舍型保障房
昨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蕞新出台的《厦门市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据了解,今年 6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提出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 7% 提高到 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头部时间会同市住房局、市工信局、市建设局加快推动政策落地,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实施办法》,为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 晨报记者 谢晓婉 通讯员 刘一鸣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柯玉宗解读,《实施办法》对我市工业用地 双控指标 进行了调整,即工业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原来的 7% 提高到 15%、计容建筑面积占比相应提高到 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于新批工业用地项目,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按照 7%、15% 的双控指标执行。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对于《实施办法》出台后新批的工业用地项目,会在地块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方案、公告、合同中明确双控指标的相关内容;对于《实施办法》出台前已批的工业用地,如果确有增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调整双控指标,调整增加的部分应当主要用于增加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办法》中明确,利用已批工业用地集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不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同时也不再重新约定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
《实施办法》还鼓励将同一产业园区中多宗工业用地项目的双控指标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多宗用地涉及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应当取得所有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并在所有涉及宗地的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中约定各宗用地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企业调整双控指标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本企业员工或者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租住为主。非本企业员工租住的,应当整租给园区企业或者租赁运营企业,再由该企业出租给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同时,在集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宗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中,也需要约定优先满足涉及宗地的企业员工租住。
政策利于企业、利于职工、利于城市发展。 柯玉宗表示,企业可以在不补缴土地价款,无需约定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的情况下,提升占比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从而节约成本;政策鼓励将同一产业园区的多个地块的双控指标集中起来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好后可以租给产业园区的企业员工,便于统一管理,形成规模效应,而挪出指标的其他企业则可以专注生产。
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有效解决工业企业员工住宿困难、通勤不便等问题的重要措施,对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渠道、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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