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翔安新城港汊流域市政配套工程(西南片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实施翔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翔安新城港汊流域市政配套工程(西南片区)项目涉及征收辖区金海街道前浯、后村、浦边、鼓锣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177125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翔安新城港汊流域市政配套工程(西南片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根据市测绘中心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确定项目土地征收范围,具体坐标详见附图。
(二)征收目的:本征收用地用于1004城镇村道路用地(道路)。
(三)土地现状:本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77125平方米,仍为村小组经营管理,未承包到户。其中农用地176835平方米,建设用地128平方米,未利用地162平方米。
二、补偿标准、社会保障等事项详见附件1。
自2021年9月22日起,公示期限三十日。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五、签约期限:土地签约期限为本公告公示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房屋签约期限为本公告公示期届满之日起1年内。
以本项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布之日(2020年5月15日)为准。
自本项目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抢栽抢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项目所涉及的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金海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本项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金海街道办事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同益路9号地产大厦,联系人:孙培志,联系电话:。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地址:厦门市翔安区祥福路2005号。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金海街道办事处,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鸿翔西路1888号2层、4层(翔安区三创中心内),联系电线。
附件:1.翔安新城港汊流域市政配套工程(西南片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3.2021年度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翔安新城港汊流域市政配套工程(西南片区)项目
为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因翔安新城港汊流域市政配套工程(西南片区)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金海街道前浯、后村、浦边、鼓锣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17712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6835平方米,建设用地128平方米,未利用地162平方米;涉及征收房屋面积约为264平方米(具体以补偿登记及实际放样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本机关制定了该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励金等费用。其中劳力安置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补偿费已核定在“区片综合地价”的安置补助费中,不再另行安排劳力补助。地上附着物超包干的部分,实施据实清点补偿。
属合法批准的村镇企业用地且已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300元/平方米补偿。若未按规定缴交土地配套费的,则按2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补偿对象为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厦门市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按规定缴费,享受相应补助及待遇。
住宅房屋: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属于无房户的不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安置房源地点:洋唐居住区B17地块。
评估时点: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
(一)合法产权、应安置人口认定原则
1.在征收范围内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房产契证的,按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产权。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部分,按砖混结构住宅重置价缴款后,给予合法产权补偿安置。
被征收户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砖混结构住宅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
2.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3.农村宅基地申请表或厦门市土地房产契证只注明申请人数,没有载明具体申请人姓名的,应根据申请表中记载的申请人数结合当时申请人家庭户口情况确定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申请农村建房中,申请人多次参与申请的,征收时其个人多次参与申请的合法住宅面积均应合并计算。
4.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受让方或受赠与方,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受让或受赠与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和受让方或者受赠予方原拥有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若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行“拆一补一”,不享受人均50平方米政策。
5.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房屋(含祖屋),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
6.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认定办法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人口认定与住宅面积计算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3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7〕10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被征收人选择全部实行产权调换的,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征收住宅面积蕞小的原则控制。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
(1)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可采取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在安置房交房时,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装修补偿。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7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一次性安置的,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过渡安置的,给予三次搬迁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1)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补助费标准。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按30元/平方米·月计算。
(3)过渡安置补助费的起算时点和停发时点。
起算时点:从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计发过渡安置补助费。
停发时点:安置房已竣工验收,且具备交房条件的,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予公告(或书面通知被征收户)交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在安置房交房时,应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三个月的安置房装修期过渡费,并从公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过渡费。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10万元。
持有《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8.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自行搬迁补助、奖励
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30平方米,已建部分按280元/平方米(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17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8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按人均8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按280元/平方米(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17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不含楼层调节价)执行。
装修补偿可采取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两年的过渡安置补助费和六个月临时安置费(含三个月装修期)。
被征收人在商谈签约时限内签约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的10%给予按期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的10%给予按期搬迁奖励。同时,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10万元。
6.红线内空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房屋所有权证奖励和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自行搬迁补助、奖励标准与产权调换一致。
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其它附属物(包括迁移水表、电表、空调机、有线电视等),据实清点后,按照《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和房屋拆迁补助费等价格标准的通知》(厦价房〔2003〕11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1999〕综062号)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该规定未涉及的附属物可选择评估方式,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本项目若涉及评估的,被征收人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期结束后,通过自行协商,从本年度公布的《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征收组织实施单位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由选定的住宅房屋(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其中,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应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蕞高价、蕞低价后,取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蕞终值。评估报告估价结果将于征收范围内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或者经复核、专家鉴定后,评估报告所载的估价结果将作为本项目的补偿依据。
(三)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1.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2.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4.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四、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021年度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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