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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第四实验小学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admin1年前 (2024-09-27)厦门产业信息139

  为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翔安区第四实验小学项目涉及征收辖区新店街道新店、东坑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21899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我区制定了该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以市测绘中心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为准,具体详见附件。

  (二)征收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0803教育用地(中小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土地现状:本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面积21899平方米,仍为村集体经营管理,未承包到户。其中农用地11408平方米,建设用地10491平方米。涉及征收非住宅房屋2栋,建筑面积约为6000平方米(具体以补偿登记及实际放样为准)。

  二、补偿标准、社会保障等事项详见附件1。

  本公告公示期从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30日。公示期限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按本公告规定的联系方式及渠道提出书面意见。

  土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期限内若超过半数以上认为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向本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一)申请听证超过半数的证明材料(涉及多个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听证人数合并计算);

  (二)听证申请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位于拟征收范围内的书面证明材料(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土地租赁合同等);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依据及理由等。

  五、签约期限:土地签约期限为本公告公示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房屋签约期限为本公告公示期届满之日起1年内。

  六、评估时点:以本项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布之日为准。有关评估机构名单详见附件3。

  自本项目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抢栽抢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项目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前往新店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新店街道办事处应书面通知或者张贴公告告知。

  本项目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新店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局,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民安大道2801号,联系人:康培育,联系电话:。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地址:厦门市翔安区祥福路2005号。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街道办事处,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街道市民商业广场A座(四馆合一),联系电线.翔安区第四实验小学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3.2021年度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

  因翔安区第四实验小学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翔安区新店街道新店、东坑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2189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408平方米,建设用地10491平方米。拟征收非住宅房屋2栋,建筑面积约为6000平方米(具体以补偿登记及实际放样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励金等费用。其中劳力安置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补偿费已核定在“区片综合地价”的安置补助费中,不再另行安排劳力补助。地上附着物超包干的部分,实施据实清点补偿。

  属合法批准的村镇企业用地且已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300元/平方米补偿。若未按规定缴交土地配套费的,则按2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补偿对象为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厦门市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一)具有合法批建面积的认定原则

  1.凡持有合法用地批文的非住宅房屋,但未注明建筑面积的,其建筑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批建面积。

  2.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其合法批建面积超过容积率1的,按实际批准建筑面积认定;合法批建面积容积率小于1,但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合法批建面积,且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按容积率不高1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批建面积。

  (二)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奖励

  征收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装修补偿可采取按不高于15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征收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10元/平方米给予3个月的租金补助。

  征收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企业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费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未列入机器设备、存货搬迁评估的合法批建面积剩余部分,按7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

  5.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偿

  (1)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2)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①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年的,按上年度计算。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3)征收用于出租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实际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停产停业期限按半年计算。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1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持有《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三)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助、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方可享受以下相关补助、奖励:

  (1)在2002年12月1日前有以下手续,并已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搬迁补助:①经区人民政府(包括区建设、土地、规划、计统、农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4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36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2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含装修补助);②其他非住宅房屋,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1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9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7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

  以上非住宅房屋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助。

  (2)凡持有合法用地批文的非住宅房屋,但未注明建筑面积的,其建筑属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按厦府〔2005〕179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凡能提供房屋租赁或企业纳税证明的,框架结构房屋按不高于12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按不高于9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按不高于7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助(以上含装修补助)”执行。

  对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涉及征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的,对房屋建造者给予1.5个月的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10元/平方米。

  对2002年12月1日前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凡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性企业,按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助标准的50%给予经营者机器设备及存货搬迁补助。

  4.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助

  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经营手续合法的企业经营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按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50%给予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和职工工资补助。

  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其它附属物(包括迁移水表、电表、空调机、有线电视等),据实清点后,按照《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和房屋拆迁补助费等价格标准的通知》(厦价房〔2003〕11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1999〕综062号)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该规定未涉及的附属物可选择评估方式,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本项目若涉及评估的,被征收人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期结束后,通过自行协商,从本年度公布的《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征收组织实施单位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由选定的非住宅房屋评估机构和住宅房屋(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其中,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应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评估报告估价结果将于征收范围内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或者经复核、专家鉴定后,评估报告所载的估价结果将作为本项目的补偿依据。

  (三)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1.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2.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4.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四、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021年度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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