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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东部体育会展新城滨海公园大道(翔安南路-翔安隧道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admin1年前 (2024-09-27)厦门产业信息169

  根据《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东部体育会展新城滨海公园大道(翔安南路-翔安隧道段)工程项目的批复》(厦发改审批〔2021〕9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等文件精神,翔安区人民政府需征收位于“东部体育会展新城滨海公园大道(翔安南路-翔安隧道段)道路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及附属物,作为东部体育会展新城滨海公园大道(翔安南路-翔安隧道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21〕2号)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现行有关规定,现将东部体育会展新城滨海公园大道(翔安南路-翔安隧道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6月26日止(共30日)。

  社会公众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向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地址:翔安区行政中心综合楼202室,联系人:石莎,联系电线)。

  附件:东部体育会展新城滨海公园大道(翔安南路-翔安隧道段)道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东部体育会展新城滨海公园大道(翔安南路-翔安隧道段)道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根据《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东部体育会展新城滨海公园大道(翔安南路-翔安隧道段)工程项目的批复》(厦发改审批〔2021〕9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等文件精神,翔安区人民政府需征收位于“东部体育会展新城滨海公园大道(翔安南路-翔安隧道段)道路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及附属物,作为东部体育会展新城滨海公园大道(翔安南路-翔安隧道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该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等系列文件规定,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地址:翔安区行政中心综合楼202室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凤翔街道宋洋一里28号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6号第25层

  厦门市翔安区凤翔街道刘五店社区浦南里311号

  该项目涉及征收厦地房证第同01000281号、同01000282号、厦地房证第翔00000183号等国有土地房屋权证所载明的宗地范围内的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东部体育会展新城滨海公园大道(翔安南路-翔安隧道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为准,角点坐标详见征收范围示意图(以实际放样为准)。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住宅采用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选房原则:以公开抽签的方式抽取商谈流水号。在签约期限内,按征收组织实施单位的时间安排及签约要求,以先签约者先挑选安置房为原则,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安置房房号。

  签约期限:以征收公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最后搬迁期限:以征收公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实施办法

  被征收房屋以一本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为一户,按本补偿方案予以补偿安置,共有产权房屋存在一本以上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视为一户给予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可按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确定,也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标准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1.被征收标准房屋:设定为位于征收范围中心位置,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砖混结构三层,层高二点八米,成新率百分之八十,水、电、卫生设施齐全,有独立阳台,外墙为涂料或者条砖贴面,铝合金窗,夹板门,四至为相邻房产,无庭院,采光通风较好。

  2.用于产权调换标准房屋:选定为位于安置房项目范围中心位置附近的楼栋,具有代表性的房屋(多层安置房为二层房屋、高层安置房为底层房屋),相关参数(面积、朝向等)为该安置房项目对应房屋的参数。

  3.区位房屋补偿价为设置于征收范围中心位置的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标准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余额。

  4.红线内空地按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给予补偿。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5.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1.被征收房屋可根据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按280元/平方米给予装修包干补偿。不选择包干方式补偿的,可选择评估补偿,但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装修不予补偿。

  2.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按安置房面积给予被征收人300 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三)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

  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水表补助费500元/户,电表补助费500元/户,有线元/户,电线元/台。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或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面积,每平方米7 元给予二次搬迁费;过渡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或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面积,每平方米7 元给予三次搬迁费。

  1.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不得超过三年。在过渡期限内,应按规定标准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但已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

  除不可抗力外,超过过渡期限安置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过渡安置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2.临时安置费起算时点为,自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住宅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住宅房屋完整移交拆除当月;临时安置费停发时点为,自公告通知或书面通知被征收人的安置房交房之日的下月。

  3.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点的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确定征收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

  4.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交房时,应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5.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应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且符合以下条款内容的,可享受相应奖励:

  1.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被征收人按规定配合清点丈量、提供完整资料、参加抽取商谈流水号的,可按每户4000元核定奖励费用。

  2.一次性搬迁奖励: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交付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3.选择产权调换的差别化货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可按不高于15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即用于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均价)给予差别化货币奖励。

  4.鼓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计算给予不高于10%的按期签约奖励和10%的按期搬迁奖励。区征收部门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报区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再分别按上述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20%货币补贴。

  七、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征收本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未登记建筑,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认定为可参照合法批建手续补偿的未登记建筑按本方案予以补偿。对未认定可参照合法批建手续补偿的未登记建筑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不少于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分别选定一家符合征收评估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单体评估工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由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3日内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确定。

  对于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标准的评估工作,由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另行确定五家评估机构;随机抽取评估机构时可以邀请被征收人代表、镇(街)、基层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和公证。

  对于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和物资搬迁费用等其他与房屋征收中相关的价值或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由选定的住宅房屋评估机构和非住宅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其中,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标准应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评估结果,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被征收人不同意按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或用于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进行补偿,或者征收组织实施单位需报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申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房进行分户评估。

  (三)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除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标准的报告外,征收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分户评估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分户评估报告。或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和物资搬迁费用等其他与房屋征收中相关的价值或费用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评估机构维持评估结果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维持评估结果的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收组织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报请翔安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未能在本项目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最后搬迁期限前搬迁交房的,不得享受本方案的各项奖励措施,严格按照我市现行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

  (二)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奖励的当事人,征收实施单位应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我市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法规执行。

  十一、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期限(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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