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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admin2年前 (2024-09-27)厦门产业信息147

  头部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

  量支持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

  招商中介机构指接受我市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区、自贸区、火炬

  高新区、重大片区指挥部委托开展招商活动的境内外专业投资促进工

  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经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

  门核准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或海外专业招商代理机构等第三方专业中介机

  构。我市各级各部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招商平台公司除外。

  招商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委托方在境内外开展

  各类投资促进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提供投资环境、政策导向、

  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

  的有效项目信息,组织投资者来厦考察,以及委托方委托的其它招商

  鼓励我市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区、自贸区、火炬高新区、重大片

  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与一家或多家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商服务协

  市商务局负责统筹全市中介招商工作。市、区各级部门应将签订

  的《委托招商服务协议》、招商中介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 1 月底

  前报市商务局备案。市级签订的招商中介机构区级不再签订。

  招商中介机构成功促成项目落户我市的,按本办法规定可申请项

  ㈠项目引荐人指向我市招商部门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引荐厦门市

  域外的投资者来厦投资并蕞终促成项目落户的关键个人或机构。根据

  1.项目信息引荐人:向我市招商部门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并协助

  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开展对接洽谈,项目蕞终落户厦门。

  2.项目推动引荐人:向我市招商部门提供项目投资信息,推动投

  资方与我市招商部门开展对接洽谈,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

  作用并获得投资方认可,项目蕞终落户厦门。

  ㈡项目引荐人可以是社会人士、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本市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的市管

  干部和国有企业招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㈢同一个引荐项目只认定 1 名引荐人,若项目出现 2 名或以上引

  荐人的,视为 1 个引荐团队。该引荐团队在申请引荐人资格确认时, 须书面委托其中 1 人具体办理,奖励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定。

  第八条 奖励条件 引荐项目必须是在我市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不含增资项 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项目公司自工商登记之日起 4 年内(截止日为奖励申报日)符合下列任一奖励条件: 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在厦门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且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所约定的投资强度要 求。 ㈡实缴注册资本:内资项目公司的厦门市域外投资者实缴注册资 本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外资项目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 低于 3000 万美元。 ㈢地方经济贡献:项目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地方留 成部分累计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奖励标准 项目引荐人引荐项目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经审核通过,给予如下 奖励: ㈠ 项目信息引荐人奖励 对于投资项目信息引荐人,给予一次性信息奖励金 10 万元人民 币。 ㈡ 项目推动引荐人奖励 对于投资项目推动引荐人,可选择下列奖励标准之一申请奖励,

  奖励基数按市域外投资者在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占比进行相应 折算。每个引荐项目奖励金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1.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奖励基数的 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 计报告为准。

  2.符合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基 数的 5‰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 准。奖励金额不超过引荐项目公司自商事登记之日至奖励申请日为止 实际缴入本市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总额。

  3.符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奖 励基数的 6%给予奖励。

  ㈢重点项目叠加奖励:对项目推动引荐人成功引进近三年《财富》 世界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台湾百大企 业、中央企业、境内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等知名企业或由其控股公司 投资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除按上述奖励标 准给予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人民币叠加奖励。

  第十条 申报程序 ㈠ 引荐项目备案 引荐人开展引荐项目工作时,在协助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对接洽谈 后,应填写《厦门市项目引荐人备案表》,向项目意向落户区(开发 区)或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引荐人备案手续。如属于引荐团队, 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项目引荐人未及时办理

  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意向落户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应在 10 个 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向市商务局报备。

  ㈡ 引荐项目奖励申报 引荐人应在项目公司商事登记之日起 4 年内提出申报奖励(若第 4 年在申报期后达到奖励条件可延至次年申报)。逾期申报或规定期 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1.申报时间:全年 2.申报材料:项目引荐人应向项目落户区(开发区)商务部门提 交以下申报材料: ⑴《厦门市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申请表》; ⑵项目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⑶如申请项目推动引荐人奖励,还需提交体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或实缴注册资本内容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⑷如受理单位要求补充其他材料的,项目引荐人应按要求补充提 交。必要时,受理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3.项目审核:项目落户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 的初审工作,并由区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经 落户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各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备案。 4.奖励兑现:奖励金由项目落户区(开发区)负责执行兑现,资 金由市、区(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所需资金由区(开发区) 先行全额拨付,并于次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年度奖励金拨付情况汇总

  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级和其他区级承担部分通过市对区年终

  财政体制结算办理。落户区(开发区)商务部门负责通知引荐人领取

  奖励金。在发出奖励通知 6 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不做重复奖励,引荐人可择优申请,但不重

  复享受。奖励金基数为申报日止的实际发生数,其后因项目变化使得

  可获奖励金额增加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及奖励金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追回资金并依法处罚,追究当事人及

  有关部门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区(开发区)要认真做好项目引荐人奖励申报核查

  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向不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放奖励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发放

  奖励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第十四条 各区(开发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出台相

  应的招商中介机构和投资项目引荐人的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厦门市重

  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厦府办〔2014〕201 号)同时废止。在

  本办法有效期内设立商事主体的项目,在有效期后达到项目引荐奖励

  项目基本情况 (拟投资内容、 主要产品或服 务、规模等)

  投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投资来 源国别/地区、主 要业务、规模、 行业地位等)

  万元 预计投产运营后可 万美元 实现年营业收入

  名称/姓名 护照/身份证/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方股东 □投资方高管 □投资方员工 □投资方客户 □投资方供应商 □业务合作伙伴 □咨询服务机构 □其它,请说明:

  对接洽谈情况 (说明项目引荐 人促成厦门市招 商单位与投资者 对接洽谈的时 间、地点、参加 人员、洽谈内容 等)

  项目引荐人已充分知晓《厦门市招 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 规定和要求,填写信息均真实有效,特 申请备案。

  注:本表格正反两面打印,一式三份,项目引荐人、区(开发区)、市商务局各

  □该项目仅有一名项目引荐人 □代表引荐团队提出申请,提供其它引荐人的书面委托书

  □项目信息引荐人奖励 □项目推动引荐人奖励 引荐人重点项目叠加奖励

  □申请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奖励 □申请按实缴注册资本给予奖励 □申请按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市域外投资者 固定资产投资 额奖励基数

  引荐人实质性 推动项目落户 情况(可另附

  企业投产 运营情况 (可另附纸及 证明材料)

  □世界 500 强企业 □中国企业 500 强 □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

  □行业龙头,请说明行业排名与依据:

  申请奖励金额 3.重点鼓励引荐项目叠加奖励

  项目引荐人充分知晓《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

  励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填写信息和提供材料均真实有效,请予

  注:1.本表格一式三份,引荐人、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各留存 一份。2.地方经济贡献中,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为实缴税额的 40%,执行《跨省 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总机构为实缴税额 20%;增值税 地方留成为实缴税额的 50%;计算企业补缴税额时应剔除企业代扣代缴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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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毅明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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