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汀溪镇五峰村农业口袋公园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汀溪镇五峰村农业口袋公园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和《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62)等文件,确定汀溪镇五峰村农业口袋公园项目土地征收范围位于同安区汀溪镇五峰村,具体位置详见附件。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汀溪镇五峰村农业口袋公园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本项目需征收土地面积1046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429平方米、未利用地38平方米。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未承包到户,仍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本项目不需安置农业人口。
征地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告期限:自2023年5月18日起三十日。
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四、签约期限: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自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抢栽、抢种、抢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本项目土地征收所涉及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褒美村路岭113号)办理补偿登记。
本项目所涉及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就土地征收与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人民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逾期未签约的,土地征收经批准后,将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报请本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附件:汀溪镇五峰村农业口袋公园项目征收范围示意图
网站地图使用帮助联系我们政务邮箱
网站标识码 3502120002
版权所有©2010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同安区政务事务中心
为确保蕞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版权声明:本文由厦门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