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业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业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文),《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以及《关于严格按照标准和政策界限抓紧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函》(国土资电发〔2004〕5号)要求,按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标准,对全市现有20个各类开发区(园区)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标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一律予以核减;符合上述标准并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同意设立的开发区,原批准面积已经充分使用,确有扩建需要的,拟对其面积予以保留;对现有省级以下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区,进行“撤销、核减、整合”。现将有关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类开发区(园区)由原20个减少到14个,除海沧、杏林、集美三个台商投资区面积外,规划总面积由48.33平方公里,减少到34.53平方公里,核减13.8平方公里。撤销4个工业区,即开元工业园、同安金富工业区、黄金工业区和同安城北工业区。保留6个国家级开发区, 1个省级开发区和4个市级工业区。将5个省级或市级工业区进行整合或核减为3个,即将城南工业区整合到同安城南工业区,将同吉工业区和厦门(同安)轻工工业园整合到为厦门市轻工食品工业区,将中国(厦门)石材工业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平方公里面积核减。清理整顿后各开发区(园区)的具体名称及规划建设面积见附表。
二、凡被撤销、被归并以及不在14个开发区(园区)之列的,不得擅自使用“开发区”、“工业区”、“工业园”的名称,整合后的14个开发区(园区)必须使用附表中的统一称谓。今后新设立的工业区要按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开发区(园区)的管理主体必须承担起工业区内的管理职能,加强对工业区效益考核,尤其是对单位面积投资额、产值、销售收入和纳税金额、安排就业等重要指标的统计。
四、上述14个开发区(园区)中,拟保留但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或扩建,或整合后超过原批准面积的,需依照本次清理整合结果,按规定的程序上报有权政府审批。
附件:厦门市开发区(园区)清理整合成果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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