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出口加工区三期开发用地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出口加工区三期开发用地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国土资函〔2001〕378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出口加工区三期开发用地的批复》(厦府〔2001〕地433号文),决定征收海沧街道温厝居委会、锦里村委会集体土地1310960平方米(已征收756832.76平方米、本次征收554127.24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开发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1〕地433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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