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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金、厦门协泰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志坚合作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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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文金、厦门协泰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志坚合作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金,男,1943年12月2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商人。住福建省厦门市厦禾路842号金榜大厦A座8楼。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厦门协泰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禾路840号金榜大厦B座18C。

  委托代理人: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坚,男,1923年2月1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台湾省台北市重庆北路一段一号名城大厦5楼。

  委托代理人:黄翰雄,男,1964年2月3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台湾省台北市仁爱路四段35巷15弄2号1楼。

  原审第三人:兴胜(亚洲)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佐敦德兴街12号兴富中心1605室。

  委托代理人: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上诉人王文金、上诉人厦门协泰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志坚及原审第三人兴胜(亚洲)有限公司(2000年9月18日,协泰成地产有限公司将厦门协泰成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兴胜(亚洲)有限公司)合作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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