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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孚工业区1号地块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孚工业区1号地块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2018年度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1015号)批准,现征收海沧区东孚街道东埔社区集体土地7699平方米、莲花社区集体土地20445平方米,收回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国有土地146948平方米,上述用地合计征收(收回)土地175092平方米作为东孚工业区1号地块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三、土地征收及收回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2018年度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1015号)所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准。

  四、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6〕39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或收回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和收回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及收回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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