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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A32地块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A32地块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8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518号)批准,现需征收翔安区新店镇东界社区集体土地13362平方米,作为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A32地块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新店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A32地块

  二、征收土地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8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518号)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6〕39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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