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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减免租金可申请减免“房土两税”(案例解析)

  原标题:疫情期间减免租金可申请减免“房土两税”(案例解析)

  疫情发生后,涌现许多企业助力战疫,

  厦门税务推出了“十八条”硬核措施支持复工复产。

  其中特定出租方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若纳税人2020年度所减免的租金总额(按房产税税源明细中“申报租金收入”比对计算,下同)达到或超过2019年度营业收入或2019年末资产总额的20%,可申请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土地使用税。

  若纳税人不满足减免政策一,但2020年度所减免的租金总额达到或超过2019年度出租房产收入的20%,可申请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从租计征)。

  A企业为厦门市A产业园区的出租方,有且仅有出租园区内a、b栋房产。2019年a栋月租金为11万元,b栋月租金为9万元,均已登记税源。当年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核算并编制列报的2019年《利润表》中营业收入为280万元。2020年疫情期间企业为支持复工复产,将a、b栋房产2-4月的“申报租金收入”减至0元,其他月份租金与2019年相同,向税务局申请减免“房土两税”。

  (1)2020年度所减免的租金总额=∑[同一房产2019年各月“申报租金收入”-已登记的2020年各月“申报租金收入”(含已申报和待申报)]。

  (2)对于“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在2020-01-01及以后,“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在疫情结束之前(视情况根据总局公告判定)的免租房产,仅需将税源登记中“申报租金收入”填为0。在此期间以外的免租房产,仍按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执行。

  2020年度a栋所减免的租金额为:

  2020年度b栋所减免的租金额为:

  因此,可申请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土地使用税。

  B企业2019年没有房产出租,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核算并编制列报的《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为700万元。2020年2月新增出租我市B商场的业务,原合同约定2-8月出租,9-12月转为自用。月租金收入原定为20万元,受疫情影响B企业主动减租,减免租户2-8月所有租金。

  (1)B商场为2020年新增使用的房产(以税源登记中“房产取得时间”判定),按原合同约定的同期租金收入-已登记的2020年各月“申报租金收入”计算。

  (2)对2020年之前已取得但未出租,2020年之后新出租的房产(以税源登记中“合同约定租赁期起”判定),可按原合同约定的同期租金收入-已登记的2020年各月“申报租金收入”计算减免的租金总额。

  (3)若房产在2019年度或(和)2020年度出租时间不足12个月,按实际出租期间确认的租金收入计算。

  2020年度所减免的租金总额为:

  因此,可申请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土地使用税。

  C企业为我市C办公楼的出租方,2019年已登记房产税源的租金收入为160万元,当年按要求编制列报的《利润表》中营业收入为210万元、《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为3900万元。2020年为租户主动减免1-3月的所有租金共40万元(已登记房产税源),其他月份租金与2019年相同,向税务局申请减免“房土两税”。

  2019年度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为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要求核算并编制列报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中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1)2020年度所减免的租金总额为40万元,未达到或超过2019年营业收入210万元或年末资产总额3900万元的20%,不符合减免政策一。

  (2)2020年减免的租金总额占2019年度出租房产收入的比例为:40 / 160 = 25% ,

  满足减免政策二,因此,可申请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从租计征)。

  厦税发〔2020〕7号第二条第10项所称商务楼宇包括哪些?

  商务楼宇的具体形式包括办公楼、写字楼,及公寓楼、星级酒店等商务配套建筑,计算减免租金的房产应属于上述建筑或位于其内部。

  纳税人如何在税源登记中选择相应的减免项目信息?

  纳税人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房土两税困难性减免申请?

  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不见面审批”、“非接触式”办税,同时为实现集中办理、应享快享,纳税人无须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资料,目前只需将电子版申请资料通过税企邮箱等渠道发送管理员即可。

  我市房产税困难减免的核准权限在市政府,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房土两税困难性减免政策。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厦税发〔2020〕7号)

  供稿:翔安区税务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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