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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安新城美林街道综合服务及文化中心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厦同征地安置公告〔2023〕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同安新城美林街道综合服务及文化中心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和《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46)等文件,确定同安新城美林街道综合服务及文化中心项目土地征收范围位于同安区美林街道潘涂社区,具体位置详见附件。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同安新城美林街道综合服务及文化中心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本项目需征收土地面积869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486平方米、建设用地4998平方米、未利用地1210平方米。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未承包到户,仍由居民小组经营管理。本项目不需安置农业人口。

  根据我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15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23〕167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执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告期限:自2023年12月8日起三十日。

  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四、签约期限: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自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抢栽、抢种、抢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本项目土地征收所涉及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美林街道办事处(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滨海西大道2567号)办理补偿登记。

  本项目所涉及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就土地征收与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美林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逾期未签约的,土地征收经批准后,将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报请本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美林街道办事处

  附件:同安新城美林街道综合服务及文化中心项目征收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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