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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新阳祥露工业用地“招拍挂”1号地块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新阳祥露工业用地“招拍挂”1号地块土地征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09年度第02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9〕625号)批准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新阳祥露工业用地“招拍挂”1号地块土地收储的批复》(厦府地〔2010〕64号),决定征收新阳街道后柯村委会、祥露村委会集体土地130422.058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储备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新阳祥露工业用地“招拍挂”1号地块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0〕64号文的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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