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8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8〕287号)批准同意,决定征收集美区国有建设用地76073平方米、侨英街道兑山居委会35478平方米集体土地,合计征收土地111551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集美大桥接高速公路连接线跨线工程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8〕460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八、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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