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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湖里区土地房屋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admin6个月前 (09-27)厦门产业信息45

  厦门市湖里区土地房屋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湖里区土地房屋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土地房屋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头部条为完善我区土地房屋储备制度,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厦门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厦府办〔2001〕133号)、《厦门市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及再投资奖励暂行办法》(厦府办〔2017〕182号)、《关于政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厦国土房〔2015〕1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湖里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储备,是指为促进土地房屋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及房屋,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土地房屋应纳入储备管理范围:

  (一)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或授权由我区开展收储的土地,包括湖里区东部旧村整村改造项目、轨道平衡用地收储项目、市级片区项目及市、区重点收储项目涉及的土地。

  (二)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工业(仓储)用地以及厂房(仓库)。

  (三)涉及供而未用的工业用地及划拨用地。

  (四)闲置土地、边角地及未利用土地。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职能部门授权我区处理的闲置及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和房屋。

  (六)区政府开展项目策划需要储备的土地和房屋。

  (七)区政府认为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和房屋。

  第四条储备管理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湖里区委、区政府成立湖里区土地房屋储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全区土地房屋储备计划、储备土地房屋临时利用方案等重要事项。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收储办”),挂靠区发改局,负责全区土地房屋储备的综合协调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或授权开展土地收储工作;

  2.会同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全区工业(仓储)等用地编制储备实施计划,明确实施储备的片区和地块;

  3.编制全区土地房屋储备计划,加强全区土地房屋储备及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的盘活利用;

  4.做好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职能部门的衔接工作;

  5.根据区政府的要求开展相关储备管理工作。

  (三)由区国投集团成立区土地房屋储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收储中心”)为全区土地房屋储备专门机构,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协助区收储办根据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或授权开展土地收储工作;

  2.协助区收储办会同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全区工业(仓储)等用地编制储备实施计划,明确实施储备的片区和地块,开展具体实施工作,或与市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实施储备工作;

  3.协助区收储办编制区土地房屋储备计划。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周边土地、区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土地房屋;

  4.作为全区土地房屋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办理农转用、收储红线报批等前期手续,并组织实施土地房屋储备工作和土地供应交地等工作;

  5.对储备的土地房屋进行前期开发、管护。对纳入储备的土地房屋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有效管护;视情况对储备土地房屋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

  6.建立全区储备土地房屋台账,对储备的土地房屋信息进行更新及管理。

  第五条全区储备土地房屋按“统一管理、分类施策、有序利用、集约高效”的原则,由区收储办统筹储备管理利用工作。

  征收(收储)责任单位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在完成土地房屋征收(收储)工作后,将已审核的征收(收储)协议书、用地四至坐标等相关文件资料提交至区收储办,并由区收储中心将土地房屋纳入区储备土地房屋台账。

  街道、区直各部门及区属国企需将已管理的储备土地房屋的权属信息等基本情况,报区收储办备案,并由区收储中心纳入区储备土地房屋台账。

  (一)设立安全标志牌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块及时上报区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二)落实现场驻点管理和日常巡视,及时发现、报告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并配合土地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三)管理储备土地上保留的构(建)筑物等;

  (四)其他与储备土地房屋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储备土地房屋的临时利用管理

  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出让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区收储中心或有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房屋需求的单位,向区收储办以书面形式提出临时利用方案,经区收储办初审,再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按市级储备用地临时利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储备土地房屋进行短期利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区收储中心对储备土地房屋临时利用的管理费用

  (一)可进行短期利用的储备土地房屋管理费用按如下方案执行:区收储中心参照《湖里区政府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厦湖府办〔2014〕64号)(以下简称“厦湖府办〔2014〕64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经营管理,将储备土地房屋临时利用产生的租金等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区财政;区收储办按照厦湖府办〔2014〕64号文中相关规定从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产生的租金等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的50%计提管理费用拨付给区收储中心。

  (二)可进行长期利用的储备土地房屋(建筑物)管理费用按如下方案执行:区收储中心参照厦湖府办〔2014〕64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经营管理,将经营产生的租金等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区财政;区收储办按照厦湖府办〔2014〕64号文中相关规定从储备土地房屋(建筑物)临时利用产生的租金等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的5%计提维修基金、25%计提管理费用拨付给区收储中心。

  (三)不可进行利用的储备土地房屋的管理费用由区收储办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全额拨付区收储中心。

  第十条储备管理成本与年度预算资金的使用

  (一)储备地块的土地出让金中区级统筹部分及区级分成的收入纳入区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储备地块发生的储备管理成本(如收购、租赁等费用,征地拆迁、七通一平、扬尘防治等措施费、日常看护管理费等开发成本),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区收储办从年度预算资金中拨付给区收储中心。

  (二)受市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开展收储工作的地块产生的费用,纳入土地收储成本,与市土地储备机构结算。

  (三)对区收储中心储备管理的土地以公开出让方式成功供地的,按土地出让底价的2‰给予绩效补助(低于10万元/宗的,按10万元/宗计算),由区收储办从年度预算资金中拨付给区收储中心。

  (四)对区收储中心储备管理的土地以非公开出让方式成功供地的,绩效补助按10万元/宗计算,由区收储办从年度预算资金中拨付给区收储中心。

  第十一条对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的储备土地,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公开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工作标准的通知》(厦府办〔2007〕131号)及《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项目生成涉及用地有关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厦国土房〔2016〕146号)的相关要求,由区收储中心将土地交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职能部门统一安排出让。

  第十二条对非公开出让的储备土地,待用地批准文件下达后,由区收储中心移交给相应用地单位,并由相应用地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湖里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2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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