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关于鼓励闲置工业厂房盘活的若干意见
原标题:政策速递 关于鼓励闲置工业厂房盘活的若干意见
关于鼓励闲置工业厂房盘活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盘活闲置工业厂房、优化资源配置和城市功能布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闲置工业厂房”(简称闲置厂房),是指土地权属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工业,地上的建筑物已取得房产证,产权明确且无权利负担,处于安全可使用且闲置3个月以上的厂房,位于经济开发区一区多园、出口加工区以及各镇级工业园区范围内。
(二)闲置厂房出租(售)方及承租(受让)方均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无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承租(受让)企业生产发展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扶持分割出售。
(一)对承租入驻闲置厂房的项目,在入驻当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纳入固投统计、年租金已付清、项目已投产并产生纳税贡献和当年度新增纳入规上工业统计的或原有规上工业企业新增产值增速超过15%(含)以上的,市财政给予承租方2元/平方米/月补助(据产权证面积或租赁面积孰低原则,下同),每年蕞高补助50万元。
(二)对不改变原工业厂房用地用途情况下,采用转让方式盘活闲置厂房的,应按原宗地的土地出让合同执行,且宗地不得分割单独转让,在入驻当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纳入固投统计、项目已建成投产并产生纳税贡献和当年度新增纳入规上工业统计的或原有规上工业企业新增产值增速超过15%(含)以上的,给予受让方相当于不动产管理交易税收地方本级收入部分等额奖励,并按交易额计算一次性给予3%贴息奖励,蕞高奖励100万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给予“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国有企业参与闲置厂房的拍卖购买的,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不改变原工业厂房用地用途情况下,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时,给予国有企业相当于不动产管理交易税收地方本级收入部分等额奖励。
(三)在符合产业用地政策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以及其他新兴产业的,不需要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审批手续。
在确保安全并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充分利用空置办公楼、厂房等资源,通过法定程序改变使用功能,改建为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对改建幼儿园达到国家、省有关幼儿园建设标准的,征得规划部门同意后,允许暂不改变房产性质直接依法申办消防等相关手续。
(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负责辖区内闲置厂房的清查、核实、登记和发布,并及时向市经信局报备,市经信局负责汇总、建立全市闲置厂房信息库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厂房出现闲置、闲置厂房出租(出售)时,应及时向所在镇域申请登记,由所在镇域向市经信局报备,对于未事先报备的,一律不予享受本意见。
(三)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转租或改变用途。承租(受让)方与出租(售)方应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条款。
(四)凡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恶意逃废债、被税务部门稽查定性为偷骗税,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五)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各类本级补助资金总额以该企业当年纳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为上限。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六)本意见由市经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版权声明:本文由厦门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