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之招商引资:《厦门市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厦府办〔2019〕50号)》、《厦门自贸片区项目引
本文原标题:《招商政策之招商引资:《厦门市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厦府办〔2019〕50号)》、《厦门自贸片区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1.项目信息引荐人: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并协助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开展对接洽谈,项目蕞终落户厦门。
2.项目推动引荐人:提供项目投资信息,推动投资方与我市招商部门开展对接洽谈,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并获得投资方认可,项目蕞终落户厦门。
引荐项目必须是在我市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不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项目公司自工商登记之日起4年内(截止日为奖励申报日)符合下列任一奖励条件:
(一)固定资产投资: 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实缴注册资本: 内资项目公司的厦门市域外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外资项目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三)地方经济贡献: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
(一)项目信息引荐人奖励,一次性信息奖励金10万元人民币。
选择下列奖励标准之一申请奖励,奖励基数按市域外投资者在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占比进行相应折算。 每个引荐项目奖励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1.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
2.符合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
3.符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基数的6%给予奖励。
(三)重点项目叠加奖励: 成功引进近三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台湾百大企业、中央企业、境内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等知名企业或由其控股公司投资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除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叠加奖励。
(一)项目信息引荐人: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并协助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开展对接洽谈,项目蕞终落户厦门片区并纳税。
(二)项目推动引荐人:提供项目投资信息,推动投资方与招商部门开展对接洽谈,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并获得投资方认可,项目蕞终落户厦门片区并纳税。
(一)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实缴注册资本:内资项目公司的厦门市域外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外资项目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三)地方经济贡献: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一)项目信息引荐人,给予一次性信息奖励金5万元人民币。
选择下列奖励标准之一申请奖励,奖励基数按市域外投资者在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占比进行相应折算。每个引荐项目奖励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1.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
2.符合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
3.符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基数的6%给予奖励。
(三)重点项目叠加奖励:对项目推动引荐人成功引进近三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台湾百大企业、中央企业、境内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独角兽企业等知名企业或由其控股公司投资的项目,除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叠加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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