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8年度第十四批次等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闽政地〔2006〕384号、闽政地〔2007〕89号、闽政地〔2008〕396号、闽政地〔2008〕460号、闽政地〔2009〕680号、闽政地〔2009〕689号、闽政地〔2010〕119号、闽政地〔2010〕320号、闽政地〔2010〕436号、闽政地〔2010〕489号等10个文件批准,决定征收集美区灌口镇头部社区15516平方米、黄庄社区1966平方米、上塘村12782平方米、后溪镇东宅村20813平方米、后垵村23272平方米、后溪村51607平方米、前进村16266平方米、岩内村55495平方米、英村村51970平方米、杏林街道龟头农场7131平方米、内林社区42758平方米、西亭社区1651928平方米、杏林农场128075平方米、侨英街道兑山社区119199平方米,天马华侨农场8180平方米、杏滨街道锦园社区23382平方米集体土地,合计征收土地面积为2230340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集美校区一期
集美新城区社区服务中心及体育配套用地
二、土地征收以闽政地〔2006〕384号、闽政地〔2007〕89号、闽政地〔2008〕396号、闽政地〔2008〕460号、闽政地〔2009〕680号、闽政地〔2009〕689号、闽政地〔2010〕119号、闽政地〔2010〕320号、闽政地〔2010〕436号、闽政地〔2010〕489号等10个文件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或收回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及收回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6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6〕384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7年度头部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7〕89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8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8〕396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8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8〕460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09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9〕680号)
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09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9〕689号)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09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0〕119号)
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10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0〕320号)
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10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0〕436号)
1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10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0〕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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