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出口加工区三期(招商2地块)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结果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因出口加工区三期(招商2#地块)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温厝社区范围内的土地。根据《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出口加工区三期(招商2#地块)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已发布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于2022年10月11日起公示,征求意见三十日。
二、征求意见地点:海沧区海沧街道政务公开栏、温厝社区居委会社区公开栏、海沧区政府网站、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征收信息专栏。
三、征求公众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征求意见期内无相关权利人对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或申请听证。
四、征求意见期内我区收到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提出的建议,关于方案第三条第二款第5项的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建议修改为“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按《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2号)规定执行”。根据该通知的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的其他情形,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研究确定”,我区对人均合法产权面积按《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2号)规定执行,同时对于合并产权面积合并计算的其他情形,经《厦门市海沧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2022〕20号)研究同意,申请人口清晰的按申请人口分摊后合并计算,产权人的合法产权面积应合并计算,参与申请人口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蕞高不超过50平方米;无法确定共同申请人的以被征收人现状家庭人口分摊后,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征收范围内属于应安置人口的家庭成员为计算依据分摊后合并计算。
附件:出口加工区三期(招商2#地块)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出口加工区三期(招商2#地块)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1〕37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出口加工区三期开发用地的批复》(厦府〔2001〕地433号)、《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沧分局关于出口加工区三期(招商2#地块)规划意见的函》(厦资源规划海意见〔2022〕第008号),需征收温厝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部分房屋及附属物作为出口加工区三期(招商2#地块)项目建设用地。现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调整住宅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9〕40号)、《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5号)等我市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特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海沧区海沧街道温厝社区,用地范围详见附图。
该项目已完成土地、青苗和其他附属物的补偿,已落实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涉及未实施补偿的住宅房屋10栋,建筑面积约为4500平方米。
三、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或货币补偿方式,属于无房户或者涉及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独立户应选择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源为兴港花园、临港新城。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给予安置。所选取的安置房按超出应安置面积蕞小原则控制,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
2.征收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执行。
3.被征收人选择部分产权调换、部分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
4.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认定办法依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9号)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产权、人口认定办法等规定执行。
5.人均合法产权面积按《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2号)规定执行,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征收范围内属于应安置人口的家庭成员为计算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其中,申请人口清晰的按申请人口分摊后合并计算,产权人的合法产权面积应合并计算,参与申请人口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蕞高不超过50平方米;无法确定共同申请人的以被征收人现状家庭人口分摊后,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征收范围内属于应安置人口的家庭成员为计算依据合并计算。
1.装修补偿:①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其装修可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②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2.搬迁补助:被征收房屋可认定的产权面积按7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补助费。若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三次搬迁补助费。
3.临时安置补助: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不得超过三年。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但已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除不可抗力外,超过过渡期限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过渡安置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调整住宅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9〕40号)文件执行。
4.其他补助:水表、******、电话、有线电视转移、空调移机等补助费用,依据厦价房〔2003〕119号文件标准执行。
5.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被征收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取商谈流水号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6.货币补偿奖励:征收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经《厦门市海沧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2022〕20号)研究同意,再按上述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20 %货币补贴。
7.一次性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一次性完成搬迁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10万元。
对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可再按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奖励。
8.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征收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和按规定可认定为应安置面积的,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拆除的,头部轮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签约搬迁奖励,第二轮按500元/平方米给予签约搬迁奖励,第三轮之后(含第三轮)不予奖励。
9.合法权证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已办理《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
10.征收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补助、奖励
征收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无合法批建手续住宅房屋时, 对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助、奖励:
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成的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含装修),未建的按24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部分,可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成的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含装修),未建的按24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一)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不少于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分别选定一家符合征收评估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单体评估工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由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在3日内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确定。
(二)对于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即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由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另行确定五家评估机构;随机抽取评估机构时可以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基层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和公证。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应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蕞高价、蕞低价后,取剩余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评估结果,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三)请有意参与本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到征收工作点报名(报名电话)。
五、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按我市相关征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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