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补偿决定
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号线(中华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厦思政〔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号线(中华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充决定》(厦思政征〔号)及征收补充公告(厦思政征〔
鸿山小区二期全体业主(以下简称你方)作为共有权人位于镇海路、思明南路交叉口鸿山小区二期房屋宗地所属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及地上物在公告的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厦门市宗地地籍号,根据厦门鑫创鸿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测量示意图,应予补偿的房屋所属宗地范围内国有土地计444.83平方米。
因你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明与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思明区征收办)、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中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华街道办)在公告及《轨道交通1号线(中华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2014年11月10日届满前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为此,思明区征收办于2014年12月13日报请本府作出补偿决定。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你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上述房屋所属宗地范围内444.83平方米国有土地实行货币补偿方式。根据光明评报字(2014)第XFQ069号评估报告,国有土地补偿费为人民币2397634元,附属物补偿费为人民币28010元,合计人民币2425644元。
二、自本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完成交地的,中华街道办参照《补偿方案》向你方全体共有权人发放合计人民币8万元的奖励。
三、上述款项提存于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待你方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全体共有权人提供有效证明后领取。
如你方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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