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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业企业用地增资扩产提容增效管理办法

admin1年前 (2024-09-27)厦门产业信息58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增资扩产提容增效,促进供 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促 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61 号)、《厦门市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 意见》(厦府〔2017〕341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国有建 设用地上工业企业,保持原工业土地用途不变,在既有工业用地范围 内通过申请新建、改扩建、拆除重建等方式增资扩产提容增效的审批 管理。

  本办法中的“新建”是指在既有工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上新 建建筑;“改扩建”是指对既有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建筑进行改建、加 建;“拆除重建”是指对既有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建筑进行拆除后重新 建设。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地。

  第三条 工业企业申请增资扩产提容增效由属地区政府或 园区管委会研究,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研究,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涉及拆除重建,且拆除建筑面积(计容)累计超过合 法已建总建筑面积(计容)50%(含 50%);

  (二)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计容)超过 总建筑面积(计容)的 20%;

  (三)工业厂房建设 8 层(含 8 层)以上;

  (四)涉及拆除重建的,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年 限未超过 10 年(含 10 年);

  (五)属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认为需要上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辖区范围内的工 业企业增资扩产提容增效工作;对项目当前生产状况及未来发展趋势 进行评估;对决策权限内项目进行研究决策;审核项目用地情况、建 设规模、增资产值及税收要求、投资计划等情况;提出新的监管意见, 并负责签订监管协议。

  工信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产业布局,投资 强度产出及税收等是否达到原来出让约定,是否符合现行工业用地控 制标准,负责对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计容)超过 总建筑面积(计容)的 20%、拆除重建建筑面积(计容)累计超过 50%(含 50%)、对工业厂房低于 4 层或超过 8 层(含 8 层)的项目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审核初步总平方案的建设规模等指标;是 否位于工业用地控制线内;是否符合产业供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政 策;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闲置土地行为;是否涉及收回建设用地使用 权。涉及拆除重建的,审核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年限是否 超过 10 年(含 10 年),土地设定抵押权的,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 充合同之前,审核是否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意见。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出环境影响初审意见,明确是否需要开 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报告提出是否符合相应规 划的土壤环境质量的审核意见)。

  建设部门负责对项目施工图设计质量安全进行审查和监管。

  第五条 申请新建、改扩建、拆除重建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工业用地位于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

  (二)申请人与土地房屋权属人相一致;

  (三)原用地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为闲置土地或已按 规定接受处理;

  (四)不涉及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等要求;

  (六)达到原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产出及税收要求;

  (七)涉及拆除重建的建筑,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 核实年限不得少于 10 年(含 10 年);

  (八)涉及改扩建的,还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六条 申请项目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属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提出增资扩产提容 增效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该项目近 5 年的营业额、税收收入以及固 定资产投资情况以及增资扩产初步总平方案、产业类型、投资强度、 达产年限、产值以及税收、资金来源情况等。

  (二)属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初步审核后,通过多规合一 业务协同平台,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将项目信息同步对应 推送给市、区工信、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建设等部门审查。

  (三)审查同意的,属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出具审核意见。 需上报市政府研究的,由属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组织上报。

  (四)申请人向发改、商务或工信部门申请增资扩产提容增 效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五)资源规划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外公示 10 日,并在 公示期结束前将有关情况抄送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备案。公示期满 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处置完毕的,申请人向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核定规划 条件,资源规划部门向申请人核发规划条件决定书,并抄送市土地资 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申请人与属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监管补充协议 书,约定产业类型、投资强度、达产年限、产值、税收等相关事项。

  (七)根据规划条件和监管补充协议书,申请人与资源规划 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涉及拆除重建的,土地设定抵押 权的,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之前,应取得抵押权人书面 同意意见。

  (八)申请人按新工业用地项目基建程序依法办理后续相关 手续。

  第七条 在既有建筑结构主体上进行改扩建的,需保证原有 建(构)筑物主体的结构、质量和消防等安全要求。建筑拆除应以栋 为基本单元,且不影响剩余建筑结构和质量安全。

  第八条 工业企业增资扩产提容增效后,仍需满足行政办公 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 建筑面积(计容)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计容)的 20%控制 指标。因客观不可变更原因,确需超过 20%控制指标的,按照本办法 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对于同一企业相邻的多宗工业地块可合并计算或归为单宗 土地计算,地块合并后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 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建筑面积(计容)不得超过合并后 总建筑面积(计容)的 20%。单个地块突破上述“双控”指标限制的, 原多个地块必须合并归宗,按归宗后地块的规划指标重新签订土地出 让合同,约定“双控”指标、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

  第九条 除特殊工艺流程和地质影响外,厂房建筑应在4层 以上(含4层),但厂房建筑原则上不得超过8层(含8层)。因客观 不可变更原因,确需超过 8 层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原土地为划拨方式供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与原

  划拨土地权益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年期按原批准使 用时间起算,不超过原批准使用年期且最高年期不得超过 50 年;原 土地为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年期和起始日期维持不变。经批准 增容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监管协议中应 约定工业用地必须整体自持、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不得分割转让)、不 得分割抵押等内容。

  第十二条 工业项目建成后,属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负责 跟踪监督监管协议书中产业类型、投资强度、达产年限、产值、税收 等履约情况;未达到约定条件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工业项目新建、改扩建、拆除重建的,须按规定 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时间。

  第十四条 因政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 公益项目需要,可对申请项目的既有工业用地范围及规模进行调整, 减少部分参照土地房屋征收相关政策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0 月 16 日。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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