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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补偿决定

admin8个月前 (09-27)厦门产业信息57

  同安区同集北路754号房屋所有权人塞尔福(厦门)工业有限公司:

  因公共利益需要,本府已于2019年3月8日作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配套西湖中小学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厦同政〔2019〕23号),并于2019年3月8日发布公告(厦同政〔2019〕24号),你方坐落于同安区同集北路754号房屋在本项目公告的征收范围内,需予征收。因你方与征收部门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平街道办事处在本项目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请本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和《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配套西湖中小学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厦同政〔2019〕23号)作出补偿决定。

  同安区同集北路754号房屋产权人塞尔福(厦门)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W,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6号四楼之一,宗地面积11907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房屋所有权总面积9801.51平方米。塞尔福(厦门)工业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负责人张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X,营业执照住所厦门市同安区同集北路754号(1号厂房)。

  房屋所有权总面积9801.51平方米(现状建筑面积11280.36平方米),具体为:1.厦国土房证第00887050号《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门卫、变配电室),产权面积165.52平方米,钢混二层;实测测绘编号01号,实测面积171.18平方米,钢混二层;2.厦国土房证第00887920号《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研发中心楼),产权面积3657.89平方米,钢混六层;实测测绘编号02号,实测面积3692.82平方米,钢混六层;3.厦国土房证第00887054号《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1号厂房),产权面积5978.1平方米,钢混三层;实测测绘编号03号,实测面积7416.36平方米,钢混四层。

  经现场实际测绘,该企业现状占地总面积12276.74平方米,现状房屋总建筑面积14323.07平方米,测绘编号01号-12号、16号-19号。未登记房屋建筑面积4521.56平方米根据《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配套西湖中小学项目涉及塞尔福(厦门)工业有限公司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意见》,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25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4〕168号、厦府办规〔2020〕4号)等系列文件规定及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被征收房屋采用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贰仟捌佰柒拾伍万陆仟陆佰肆拾柒元零伍分(¥28756647.05元)。

  (一)塞尔福(厦门)工业有限公司补偿金额为¥28756647.05元,具体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18445675元(详见评估报告厦翰和房估字〔2020〕XC20006号);

  2.房屋装修补偿费¥509273元(详见评估报告厦翰和房估字〔2020〕XC20007号);

  3.构筑(附属)物补偿费¥257522(详见评估报告厦翰和房估字〔2020〕XC20008号);

  4.机器设备及存货补偿费¥375031元(详见评估报告厦巨评估征字〔2020〕第001号);

  5.空调移机补偿费:21台×150元/台,计¥3150元;

  6.变配电系统按还原设计后预算总价结合成新率(51%)给予补偿,计¥175318.65元;

  7.临时安置费:按产权建筑面积9801.51平方米结合市场租金评估价14.83元/平方米,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计¥872138.36元;

  8.职工工资补偿费:按上年度(2018年)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月平均人数92人,结合上年度(2018年)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97元/月,给予6个月职工工资补偿,计¥3917544元;

  9.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根据2016年、2017年、2018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的年平均净利润,按6个月计算给予补偿,计¥4200995.04元。

  (二)相关补偿(助)款项已存于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平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专项账户(建行同安支行),账号为99503。你方应当在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平街道办事处办理领取手续,并将位于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配套西湖中小学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付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平街道办事处拆除,同时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权证(厦国土房证第00887050号、厦国土房证第00887920号、厦国土房证第00887054号)原件交给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平街道办事处。

  若你方在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时搬迁,可另行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9801.51平方米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12670.67元/平方米(标准房市场评估价-重置价×80%=13414.67元/平方米-930元/平方米×80%=12670.67元/平方米)的10%(按时搬迁奖励蕞高不超过10万),给予100000元的按时搬迁奖励。

  如你方对本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⒈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配套西湖中小学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配套西湖中小学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助)费用表

  3.塞尔福(厦门)工业有限公司总平面图

  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配套西湖中小学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地字第号“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配套西湖中小学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预审编号:厦国土预审同安区〔2018〕第043号)、《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配套西湖中小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厦发改审批〔2018〕178号)等文件,同安区人民政府已组织国土房产、规划等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并论证,确定征收位于同安区祥平街道西湖社区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作为“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配套西湖中小学项目”建设用地。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该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25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意见的通知》(厦府〔2016〕31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偿意见的通知》(厦府〔2013〕4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意见等文件有效期的通知》(厦府〔2018〕3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4〕168号)、《蕞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的公告》等系列文件规定,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同安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平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西路358号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同安区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环城东路199号一号厂房2楼

  四、房屋拆除单位:按规定产生拆除单位

  拆除单位必须对拆除工程安全负责,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五、征收范围: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西湖社区“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配套西湖中小学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范围及四至角点坐标详见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示意图,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非住宅采用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与用途、区位、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装修不予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产权性质为办公、宿舍、仓库等,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7元给予一次搬迁费;机械设备设施等资产搬迁费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点的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根据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确定征收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十万元。

  区位房屋补偿价为设置于征收范围中心位置的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标准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余额。

  标准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砖混结构三层,层高二点八米,成新率百分之八十,水、电、卫生设施齐全,有独立阳台,外墙为涂料或条砖贴面,铝合金窗,夹板门,四至为相邻房产,无庭院,采光通风较好。

  1.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3)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照,且行政许可证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3.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1)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年的,按上年度计算。

  (2)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4.停产停业期限,统一按半年计算。

  5.征收用于出租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实际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办法

  (一)评估机构选定。依法首先应当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自行选定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采用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房屋被征收人应当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从评估机构名单中(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及网站公布)通过自行协商一致或者以多数被征收人(超过被征收户总数50%)意见选定本项目评估机构:

  (1)选定五家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项目的标准房市场评估价、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蕞高价、蕞低价后,取剩余三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蕞终值。

  (2)选定一家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装修进行评估;

  (3)选定一家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非住宅的资产搬迁费用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选定后,应及时联名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银湖中路1号,联系电线),并附被征收房屋产权证及被征收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由房屋征收部门随机抽取确定。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代表、镇(街)、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下,根据前述评估工作需要, 组织从评估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相应的评估机构。

  (二)评估时点: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

  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安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同安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前应办理证据保全。

  十三、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

  十四、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当事人,要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涉及的有关问题,按我市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办理。

  十六、本方案已在拟征收范围内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网站与同安区人民政府网站网站上公布并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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