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同街道朝晖路(同南路至东山路段)工程项目土地征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同安区2021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1〕655号)批准,决定征收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东山社区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土地面积为8604平方米,作为大同街道朝晖路(同南路至东山路段)工程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项目已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同街道朝晖路(同南路至东山路段)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同征〔2020〕47号)中公布的征收范围及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本项目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收,具体详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同安区2021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1〕655号)。
三、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同安区2021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1〕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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