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洪塘南片区三期(新能源工业及配套道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因同翔高新城洪塘南片区三期(新能源工业及配套道路项目)建设需要, 需征收同安区洪塘镇“同翔高新城洪塘南片区三期(新能源工业及配套道路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第七条头部款规定,本府于2022年2月15日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方案进行论证。现将论证后方案予以公告(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同安区人民政府同时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征求意见期限:自方案公布之日起三十日。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若对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内,向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地址:银湖中路1号,联系电线)提出书面意见,同时附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附件:1.同翔高新城洪塘南片区三期(新能源工业及配套道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2 年度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的通知
同翔高新城洪塘南片区三期(新能源工业及配套道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关于同翔高新城洪塘南工业招拍挂十号地块规划意见的函》(厦资源规划同意见〔2022〕第001号)、《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关于同翔高新城洪塘南工业招拍挂十一号地块规划意见的函》(厦资源规划同意见〔2022〕第002号)、《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关于同翔高新城洪塘南工业招拍挂七号地块规划意见的函》(厦资源规划同意见〔2022〕第003号)、《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关于同翔高新城洪塘南工业招拍挂六号地块规划意见的函》(厦资源规划同意见〔2022〕第004号)、《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关于同翔高新城洪塘南工业招拍挂八号地块规划意见的函》(厦资源规划同意见〔2022〕第005号)、《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关于同翔高新城洪塘南工业招拍挂九号地块规划意见的函》(厦资源规划同意见〔2022〕第006号)、《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关于同翔高新城同安片区洪塘南配套道路三期工程项目规划意见的函》(厦资源规划同意见〔2022〕第007号)、《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关于同翔高新城同安片区进场路(旧国道324线国道段)工程项目规划意见的函》(厦资源规划同意见〔2022〕第008号)等文件精神,同安区人民政府需征收位于“同翔高新城洪塘南片区三期(新能源工业及配套道路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作为同翔高新城洪塘南片区三期(新能源工业及配套道路项目)建设用地。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该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1〕15号)、《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1〕8号)、《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4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明确收回已批国有建设用地红线内空地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国土房〔2018〕473号)、《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在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厦文旅〔2019〕194号)、《蕞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的公告》等系列文件规定,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洪塘里228号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云顶北路16号308单元A380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云顶北路16号308单元A321
按规定产生拆除单位,拆除单位必须对拆除工程安全负责,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并按规定要求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五、征收范围:位于“同翔高新城洪塘南片区三期(新能源工业及配套道路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城洪塘南片区三期(新能源工业及配套道路项目)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同征〔2022〕11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六、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3个月。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非住宅采用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与用途、区位、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装修不予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产权性质为办公、厂房、仓库等,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7元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机械设备设施等资产搬迁费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点的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根据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确定征收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十万元。
区位房屋补偿价为设置于征收范围中心位置的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标准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余额。
标准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砖混结构三层,层高二点八米,成新率百分之八十,水、电、卫生设施齐全,有独立阳台,外墙为涂料或条砖贴面,铝合金窗,夹板门,四至为相邻房产,无庭院,采光通风较好。
1、征收符合《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规定条件的非住宅用房,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职工工资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实际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职工工资补偿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3、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1)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上年度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
(2)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份计算。
4、停产停业期限,统一按半年计算。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办法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一致或者以多数被征收人(超过被征收户总数50%)意见选定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选定后,应及时联名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银湖中路1号,联系电线),并附被征收房屋产权证及被征收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1.选定五家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项目的标准房市场评估价、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蕞高价、蕞低价后,取剩余三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蕞终值;
2.选定一家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装修进行评估;
3.选定一家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内机械设备设施等资产搬迁费用进行评估。
(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则依据相关规定产生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评估时点: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一致或者以多数被征收人(超过被征收户总数50%)意见选定本项目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则依据相关规定产生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征收公告发布后,组织召开房屋征收动员大会。
(三)签约期限届满前进行入户测绘、评估,并将相关补偿项目数量进行公示、商谈并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四)签约期限届满后,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同安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商事登记、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三、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请同安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前应办理证据保全。
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各项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四、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
十五、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当事人,要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涉及文物保护事宜按《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在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厦文旅〔2019〕194号)办理。
十七、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涉及的有关问题,按我市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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