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加快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厦府[2000]综 010 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1.25 【实施日期】2000.01.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厦门市关于加快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厦府[2000]综 010 号 2000 年 1 月 25 日)
为加快我市开发区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福建省进一步促进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 定 》和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1、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指定一位副市长分管开发区工作和协调同安联合 工业区开发建设有关事宜。 2、切实贯彻落实《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条例 》和《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 》,市府
办牵头,商各相关部门制定出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 3、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继续完善海沧投资区、象屿保税区和火炬高技术开发
区管理体制。集美、杏林台商投资区设立管委会,与区政府合署办公,并作为市政府派 出机构,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关的义务和责任。同安 区设立同安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同安辖区内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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