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厦门市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厦门市鼓励市属
在全市招商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国资国企招商引资纵深发展,市国资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厦门市鼓励市属
》 (厦国资综〔2017〕423号
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厦国资综[2018]376号)进行了修订。经研究同意,现将新修订后的《厦门市鼓励市属
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3.制造业类、总部经济类、商贸综合体类、金融类项目的厦门市域外投资者年度实际到资(或实际利用外资)要求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项;其他类别项目的域外投资者年度实际到资(或实际利用外资)要求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项。
招商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将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一个自然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企业已享受税收奖励政策的金额)以国有资本金的形式注入市属
,奖励年限蕞多两年。对于办法第四条㈡类项目,按域外股比折算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制造业项目可视情况适度放宽奖励年限蕞多至五年。自正式投产或运营的自第三个自然年度起,每年缴纳的税收比上年增长10%的,可将奖励年限蕞长放宽到五年。自第三个自然年度起,奖励比例分别为上一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企业在此期间已经享受税收奖励政策的金额)的80%、60%和40%予以奖励。自第三个自然年度起年税收增长未达到上一年度税收的10%,则于该年度起终止兑现奖励。
根据三部门联合认定奖励金额度,市国资委于次年正式行文下发资金拨付通知,明确各企业上一年度的奖励项目和奖励金额,各企业根据资金拨付通知到市国资委办理相关拨款手续。市国资委将资金拨付通知抄送各市属国企的出资人。各市属国企出资人负责出具所出资企业增加国有资本金的通知。
符合第二章规定、所引进项目已在厦有效投资或已投产运营且年度市域外引资实际到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市属
可根据集团工作实际、按本章规定每年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中专项安排企业工资总额奖励金,对积极投身于招商引资工作、为我市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国企部门、下属子企业和国企领导、员工给予奖励。
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安排奖励金的同时,应制订完善集团企业工资总额奖励金管理方案(包括内部决策程序、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奖励金发放程序)作为奖励金发放的依据,经董事会审议并报其出资人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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