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孚安路(东孚南路-灌新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孚安路(东孚南路-灌新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2019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71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19年度头部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厦府地农转征〔2019〕10号)批准,征收海沧区东孚街道后柯村集体土地7319平方米、鼎美村集体土地3149平方米,新阳街道祥露社区集体土地16163平方米,上述合计征收集体土地26631平方米作为孚安路(东孚南路-灌新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孚安路(东孚南路-灌新路)道路工程
二、征收土地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2019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71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19年度头部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厦府地农转征〔2019〕10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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