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后溪工业组团工业招拍挂1号地块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后溪工业组团工业招拍挂1号地块征收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8年度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09〕120号)批复,决定征收集美区灌口镇东辉村25269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第二农场80760平方米国有土地,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06029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开发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厦门市集美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村委会、农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八、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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