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祥平街道过溪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祥平街道过溪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祥平街道过溪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请示》(厦同政〔2010〕7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同安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将农用地0.70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祥平街道过溪村农用地0.7057公顷(均为园地),作为莲花水库建设村民住宅安置房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中连体建设方案和一户一宅的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上报的征用土地方案。你区人民政府在接到征用批准文件的10日内,按批准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
四、本批次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0.7057公顷,计入你区2010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五、土地征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区政府依法办理。自征用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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