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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admin1年前 (2024-09-27)厦门产业信息84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培育我市房地产二级市场,盘活土地资产,规范转让划拨、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收费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加快培育我市房地产二级市场,盘活国有土地资产,规范转让划拨、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收费管理工作,现对《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若干规定》(厦府〔2000〕综085号)(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由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的受让方,按本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自用营业性用地、拆迁安置房用地除外),已按当时规定缴纳征地拆迁费和配套费的,经批准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按《规定》规定的出让底价扣除当时已缴交的征地拆迁费和配套费后,再按下列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如当时缴交的征地拆迁费和配套费高出现行出让底价,则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4)2000年9月18日以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100%。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自用营业性用地、拆迁安置房用地除外),已按当时规定缴纳征地拆迁费的,经批准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下列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1)1993年7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规定的(配套费+土地纯收益)补交。

  (2)1993年7月1日以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规定的出让底价的85%补交。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规定的出让底价,扣除当时已支付的征地拆迁费和配套费或当时已缴交的地价的差额补交土地出让金:

  (1)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书》或《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自用)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3)开发商建设的市住宅办明确不收购的安置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五、转让已购公有住房的,按下列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1)根据《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厦府〔1999〕综094号)和《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补交土地出让金改由买方缴交的批复》(厦府〔1999〕综151号)的规定,转让、抵押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统建房等优惠政策房),由买方按成交价或评估价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已按市场价或商品房指导价购买的公有住房部分,可以不缴纳土地出让金。

  (2)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按商品房价出售出职工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批复》(厦府〔2000〕综083号)的规定,单位将公有住房按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给职工,原公有住房未缴交土地出让金的,由单位按售房款总额的15%缴纳土地出让金。

  六、转让在划拨土地使用权用地上建造并允许出售的商品房和1999年12月31日以前房管所以当时商品房价格出售集资翻改建的房屋的,按下列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1)土地用途为商业、旅馆的,按《规定》规定的出让底价的15%缴纳土地出让金。

  (2)土地用途为居住、办公、工业的,按该房屋分摊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缴纳土地出让金。

  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受让土地使用权时,对土地使用年限起始时间的界定

  (1)非共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从签订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算,若原有权批准机关的用地批文已确定土地使用年限的,从原批准用地的时间起算;

  (2)限制转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仍按原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有偿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起算,未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有偿出让合同的,从原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用地的时间起算;

  (3)自用营业性用地、商品房项目用地上的自用房,仍按原签订的有偿出让合同的时间起算;

  (4)已购公有住房和房管所以当时商品房价格出售集资翻改建的房屋,从该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

  (5)在划拨土地使用权用地上建造并允许出售的商品房,从1990年5月19日起算;

  (6)除以上情形外,分摊共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年限,一律从2000年1月1日起算。

  八、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受让土地使用权时,对缴交土地出让金的年限修正。

  除已购公有住房、在划拨土地使用权用地上建造并允许出售的商品房、房管所以当时商品房价格出售集资翻改建的房屋外,根据土地出让的剩余年限,在计收缴交土地出让金时,应进行年限修正。其修正系数为:土地出让的剩余年限/土地出让法定的最高年限。

  九、同安区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由同安区人民政府根据《同安区土地出让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厦府〔2000〕综014号)另行制定。

  十、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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