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何厝村下何社546号厂房用地征地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何厝村下何社546号厂房用地征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及2015年6月1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15年度第1批次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厦府地农转征〔2015〕11号),决定征收思明区何厝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1329平方米,作为何厝村下何社546号厂房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土地征收范围以厦府地农转征〔2015〕11号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4〕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本项目的土地征收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复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实施。
七、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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